家鄉的土地,從小就去造訪的山林,還是在魏魏的自然中讚嘆,卻同時看到自然默默地承受著人們的踏足。
想保護山林自然卻有無能為力的感覺...
透過「環境保護公益信託」作為棲地保護的途徑,需要大家的支持,健全國內公益信託之法規環境。
2015-10-27 08:00   至   2015-12-15 23:00 加入 Google 行事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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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連署請點此

您聽過信託的益處,但您瞭解「環境信託」嗎?環境保護公益信託,透過民間自發力量保護我們賴以維生的環境,將「環境」交付到「可信任的人」手上,保育、保存自然資源與人文歷史資產。環境信託的特性是永久的,且信託物業不可讓渡,可達到永續保育的目的。當環境妥善維護管理後,所產生的效益,由公眾(不特定的多數人)共享;為公眾利益,永久保存珍貴的環境。

 

***聲援環境信託  搬開民間保育絆腳石***

「環境保護公益信託」是民眾自發性的保護棲地或保留心中珍貴資產的有效途徑之一。經過多年努力,台灣終於在2011年有了台灣首例,也是目前唯一一個環境信託-新竹自然谷。由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受託,依照原地主的心願,保護低海拔森林、打造環境教育基地。

 然而,國內現行的環境保護公益信託法規及制度仍有不足,成為推廣及促進環境信託的阻礙,其中最急切待改善項目是「賦稅優惠規範不平等」。政府為了鼓勵民間促進公眾利益的行動,訂有財稅減免措施,但現行法規對於「公益信託」以及「社團法人」不盡公平。

1. 所得稅不平等

目前所得稅法中規定「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,符合行政院標準者,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」免納所得稅。然而公益信託為契約關係,實務上公益團體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時,無法向稽徵機構申請免納所得稅證明,公益信託財產產生之收入得依法課稅。所得稅法中亦規定,僅限由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之公益信託,並且受託人為信託業者(特定銀行)的情況下,受益人(公益信託為受託人)始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,公益信託在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(特定銀行)的情況下,受託人必須繳納所得稅。著實呈現稅法不平等的租稅優惠。

2. 遺產及贈與稅不平等

在遺贈稅的部分,僅限捐贈給「財團法人」才有賦稅優惠,社團法人無法享有,影響民眾捐贈意願;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均為公益團體,雖然型態不同但本質上並沒有差異,卻受到不同待遇,違反「租稅公平原則」。

此等稅賦優惠不平等之現況,使公益信託的推廣、普及與運作受到阻礙;急需大家的支持,督促立法院於本案期提案修法。

 

邀請您加入連署共同支持法案於本會期列優先法案審議通過

支持修改<所得稅法>與<遺產及贈與稅法>,明訂公益信託免所得稅、公益信託減免措施,給予「財團法人」與「社團法人」平等之賦稅減免;放寬對公益信託的優惠限制公眾利益,以促進更多公益信託,維護台灣珍貴的環境。

修法案內容包括:

<所得稅法> 第3-4條;第4條;第4-3條;第89-1條。

<遺產及贈與稅法> 第16條;第16-1條;第20條。

詳細提案說明請參考公益信託賦稅優惠平等說帖

發起單位: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

聯絡方式:02-29332233 # 201 , teiaet@e-info.org.tw